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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荣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人格权编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贺小荣就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人格权编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请问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谢谢。
  贺小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正如你所说,确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中,我们的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人民法院报记者: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也引发广泛关注,请问这次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有哪些亮点?谢谢。
  贺小荣: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次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也是以人民群众的关切为出发点,其中的亮点主要有:
  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养老形式多样化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保障,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方式。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相应地,我们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
  三是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我们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四是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中国日报记者: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谢谢。
  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