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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更新时间:2020-5-2 6:46:35
据安徽省民政厅微信号消息:4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将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此次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部法规,将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既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任期的条文修改规定的实际举措,也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对缩减换届选举经费开支、保持村(居)干部稳定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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